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7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林敬勇与廖智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敬勇,廖智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506号原告:林敬勇,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廖智敏,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林敬勇与被告廖智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林敬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被告廖智敏已归还全部欠款,原告林敬勇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敬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林敬勇负担。审判员  赖陆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艺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