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林敬勇与廖智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敬勇,廖智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506号原告:林敬勇,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廖智敏,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林敬勇与被告廖智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林敬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被告廖智敏已归还全部欠款,原告林敬勇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敬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林敬勇负担。审判员 赖陆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艺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