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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4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金民与李文柏、庄秀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民,李文柏,庄秀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4160号原告:黄金民,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必成,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花,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文柏,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成,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庄秀强,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黄金民诉被告李文柏、庄秀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黄金民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037元,减半收取计1018.5元,由原告黄金民负担。审 判 长  张瑜丹人民陪审员  林友清人民陪审员  林锦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