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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靳桂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桂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刑初2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桂涛,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6年1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桂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桂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靳桂涛酒后驾驶浙G×××××小型轿车,途经浦江县人民东路63号农业银行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靳桂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桂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实有人口基本信息,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靳桂涛的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桂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靳桂涛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桂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靳桂涛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桂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龙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潘连连?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