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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4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文祥申请执行龙江县黑岗乡索伯台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县黑岗乡索伯台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436号之二申请执行王文祥,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龙江县黑岗乡索伯台村,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王文祥申请执行龙江县黑岗乡索伯台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用村机动地60亩水田顶给王文祥,自2018年开始,土地使用权归王文祥,直至给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1民初3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