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胡某某、谢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22刑初10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户籍地甘肃省古浪县,住甘肃省古浪县,农民。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1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9月27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某甲,宁夏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胡某乙,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农民。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6年7月18日至7月27日被临时羁押在甘肃省古浪县看守所,2016年8月2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某甲,天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天祝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谢某某,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甘肃省古浪县,住甘肃省古浪县,农民。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7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同年7月15日至7月17日被临时羁押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看守所,同年7月17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尤某某,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以贺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谢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贺兰县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丽雯、张婕出庭支持公诉。宁夏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甲出庭为被告人胡某甲进行辩护,甘肃省天祝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刘某甲出庭为被告人胡某乙进行辩护。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尤某某出庭为被告人谢某某进行辩护。三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3月,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谢某某先后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加入传销组织。该组织以”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投资阳光工程项目,投资就能分红挣钱”为由,以业务员(1-2份)、业务组长(3-9份)、业务主任(10-64份)、业务经理(65-599份)、高级经理(600份以上)组成”五级三晋制”传销模式,并且规定,入一股的价格是3800元,入10股的价格是33500元,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根据级别和发展下线申购的份额款获得提成。为获取利益,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谢某某积极发展下线30余人,因此晋升为传销体系的高级经理(大经理),并负责给传销下线人员办理申购、宣讲政策、发放返利、发放鸡鱼、展示黄金标志等,动员下线人员拉人头,继续发展下线,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另查明,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用传销获利的67950元在鄂尔多斯市铜川镇长城哈弗4S店购买哈弗H1轿车一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谢某某以”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投资阳光工程项目,投资就能分红挣钱”为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30人以上,达到高级经理级别,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乙、谢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胡某乙、谢某某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量刑方面辩称,其主动投案并且交代的都是事实,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其家庭十分困难,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量刑方面辩称,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只能算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其主动揭发其上线王伟国与梁菊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庭审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犯罪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等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胡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量刑方面辩称,其开始不知道是犯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乙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量刑方面辩称,被告人具有坦白,初犯,认罪悔罪,身患重症需要继续治疗不宜羁押,请法庭综合考量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量刑方面辩称其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其母亲高龄无人照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不具有犯罪故意,对2015年3月以后的传销体系人员不应认定为谢某某的下线人员,量刑方面辩称被告人没有前科、认罪悔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3月,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谢某某先后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加入传销组织。该组织以”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投资阳光工程项目,投资就能分红挣钱”为由,以业务员(1-2份)、业务组长(3-9份)、业务主任(10-64份)、业务经理(65-599份)、高级经理(600份以上)组成”五级三晋制”传销模式,并且规定,入一股的价格是3800元,入10股的价格是33500元,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根据级别和发展下线申购的份额款获得提成。为获取利益,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谢某某积极发展下线30余人,因此晋升为传销体系的高级经理(大经理),并负责给传销下线人员办理申购、宣讲政策、发放返利、发放鸡鱼、展示黄金标志等,动员下线人员拉人头,继续发展下线,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另查明,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用传销获利的67950元在鄂尔多斯市铜川镇长城哈弗4S店购买哈弗H1轿车一辆。被告人胡某乙、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3份,证明被告人胡某甲出生于1973年1月6日,被告人胡某乙出生于1966年1月18日,被告人谢某某出生于1959年7月16日,作案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贺兰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一份,证明2016年7月21日,贺兰县公安局扣押谢某某所购长城H1型轿车(白色车身、车牌号×××,车辆识别码×××)一辆,并附车钥匙一把。3、古浪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甘肃分行银行流水账单、贺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2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账单2份,证明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9月6日,胡某乙×××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有多笔大额交易记录;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6月25日胡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有多笔大额交易记录;2014年3月29日至2015年3月10日谢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有多笔大额交易记录。4、贺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交易信息查询单1份,证明2014年2月24日至2015年3月12日胡某乙×××的账户在贺兰县有多笔大额交易。5、贺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个人账户明细查询一份、中国建设银行贺兰县朔方北街支行查询单一份,证明2014年4月17日至2016年1月5日,谢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有多笔大额交易。6、贺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账户交易明细1份,证明2012年11月8日至2014年7月28日谢某某×××的中国邮储银行账户在贺兰县等地有多笔大额交易。7、贺兰县公安局住宿信息一份、贺兰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13年11月1日至2日胡某甲在广东深圳的住宿信息。8、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POS单复印件一张,证明2015年11月9日,谢某某消费67950元在鄂尔多斯市铜川镇哈弗4S店购买一辆轿车,发票在马风兰名下。9、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看守所羁押证明一份,证明2016年7月15日至7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被临时羁押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看守所。10、古浪县看守所证明一份,证明2016年7月18日至7月27日,被告人胡某乙被临时羁押在古浪县看守所。11、贺兰县公安局抓获经过一份,证明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胡某甲在妻子李小花的陪同下到贺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系主动归案。12、古浪县公安局抓获经过一份,证明2016年7月18日,古浪县公安局黄羊川派出所民警在古浪县黄羊川镇大南冲村三组5号将被告人胡某乙抓获,系被动归案。13、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巡特警大队的抓获经过一份,证明2016年7月14日,东胜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在东胜区东昇佳苑小区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系被动归案。14、被告人胡某甲及辩护人出示居民户口薄复印件一份,古浪县黄羊川镇大南冲村证明一份、李小花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胡万友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证明李小花、胡万友的病情、家庭情况困难以及与被告人胡某甲的亲属关系。15、被告人胡某乙及辩护人出示诊断证明书及病历复印件一份、证明二份,证明被告人胡某乙患有严重心脏病以及病发被送往医院急救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刘某乙经李某甲介绍办理33500元申购加入传销组织,申购款交给了谢某某,上线李某甲,下线张登兰、巴继山、刘银芳、赵某某、何某某,赵某某和何某某的钱交给了谢某某。传销体系大经理是谢某某、胡某甲、胡某乙、郭红霞。2、证人银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银某某经宁某某介绍加入传销组织,直接上线胡某甲,直接下线黄鹂和王某甲。胡某甲主要负责签合同、办理申购、填写档案编码卡、宣传工程和传销返利规则、安排转老乡、发工资。谢某某、胡某乙和胡某甲组织串班讲课、发鸡鱼、宣讲政策、管理新人。体系的大经理是胡某甲、胡某乙、谢某某,他们都佩戴了黄金标志。3、证人韩某甲的证言,附档案编码卡一张,证明2013年11月,韩某甲经宁某某介绍加入传销组织,胡某甲给其办理申购、收申购款、填写档案编码卡。直接下线张某乙和邱川山。邱川山的下线是孙兴全、刘某丙、杨某甲、石某甲、韩某乙、张某丙、魏某某。谢某某、胡某乙、胡某甲在贺兰县典雅居、和平家园、永泰南二区等地方转人家,宣传政策和传销返利规则、发鸡鱼,三人都有黄金标志。2014年3月,韩某甲参加过胡某甲、谢某某、胡某乙等人组织的宣传政策的会议。体系的大经理是胡某甲。4、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刘某丁经石某乙介绍到贺兰县办理100500元申购加入传销组织,胡某甲、胡某乙给其介绍政策、工程和传销返利规则,胡某甲给其办理申购、签合同、填写档案编码卡、发工资。胡某甲、胡某乙是体系的大经理。5、证人杨某甲的证言、组织结构图1张,证明2014年5月,杨某甲经刘某丙介绍到贺兰县加入传销组织,上线刘某丙、邱川山、韩某甲、宁嵩山、宁某某,下线石某甲、韩新华。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组织结构图1张,证明2014年10月,李某乙经张某丁介绍到贺兰县办理33500元申购加入传销组织,谢某某向其展示黄金标志,宣讲工程和传销返利规则,办理申购、填写档案编码卡、转人家、发鸡鱼。上线谢某某。当时体系里最大的经理是胡某甲,胡某甲的下线是谢某某、李某甲、宁嵩山。谢某某、胡某乙是体系的大经理。7、证人张某丁的证言,组织结构图1张,证明2014年8月,张某丁经马某甲介绍到贺兰县办理100500元申购加入传销组织,谢某某负责办理申购、签合同、填写档案编码卡、发鸡鱼。上线马某甲、谢某某,下线李某乙。当时体系里最大的经理是胡某甲,胡某甲的下线是胡某乙、张银秀、谢某某、马凤兰、李某甲、宁嵩山。谢某某佩戴了黄金标志。8、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马某乙经宁某某介绍到贺兰县办理7万元申购加入传销组织,胡某甲、胡某乙、谢某某向其展示黄金标志、宣传政策和传销返利规则。直接上线宁某某。9、证人刘某戊的证言,组织结构图1张,证明2014年3月,刘某戊经韩某甲介绍到贺兰县办理33500元申购加入传销组织,谢某某向其展示黄金标志、小车的钥匙,鼓动其发展下线。上线韩某甲,下线邱川山、刘某丙、韩新华、杨某甲。胡某乙、谢某某带领转人家,宣传工程和传销返利规则。谢某某是大经理。胡某乙和谢某某有黄金标志。10、证人刘某丙的证言,组织结构图1张,证明2014年4月,刘某丙经邱川山介绍到贺兰县办理67000元申购加入传销组织,谢某某向其展示黄金标志、宣传工程和传销返利规则、办理申购、签合同、填写档案编码卡,鼓动其发展下线。直接上线邱川山、刘某戊、韩某甲,下线韩新华、韩某乙、杨某甲。11、证人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窦某某经胡万有介绍到贺兰县加入传销组织,胡某甲带其转人家、宣传工程和传销返利规则、帮助办理申购、发放返利。上线胡某甲是经理,其在贺兰县见过胡某乙、谢某某和钟甲魁12、证人宁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笔记本1本、档案编码卡1张,证明2013年8月,宁某某经宁嵩山介绍到贺兰县加入传销组织,胡某甲负责签合同、办理申购、填写档案编码卡、宣传工程和传销返利规则、鼓励其发展下线,胡某乙带领转人家、宣传工程、发鸡鱼。2013年10月,胡某甲和上了平台的人去深圳开会。2013年11月,宁某某参加过胡某甲、谢某某、胡某乙组织的宣传政策的会议。2014年12月,胡某甲和谢某某让宁某某继续到贺兰干传销。2015年3月底,谢某某让宁某某去排队拿钱。胡某甲、胡某乙、谢某某是大经理,佩戴了黄金标志。上线是宁嵩山、谢某某、胡某乙、张银秀、马凤兰、胡某甲,下线是高某某、马某乙、韩某甲、银某某、张某乙、王某甲。13、证人石某丙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石某丙经胡某甲介绍到贺兰县办理105000元加入传销组织,胡某甲给其宣讲工程、政策和传销返利规则,办理申购、签合同、填写档案编码卡、发放返利、鼓励其发展下线。上线是胡某甲,下线是刘某丁、周某某,胡某甲给刘某丁、周某某办理了申购。胡某甲、宁嵩山、胡某乙是大经理,负责转人家、展示黄金标志,办理申购、签订合同。14、证人石某乙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一份,证明2013年10月,石某乙、石某丙经胡某甲介绍到贺兰县加入传销组织,胡某甲向二人宣传政策和传销返利规则、转老乡、发放返利。胡某甲发展刘某丁为下线,收取了刘某丁的申购款。2014年年底,石某乙在贺兰县石某丙租住的房子里打电话叫来了胡某甲,胡某甲给其讲传销是骗人的。15、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高某某经宁某某的介绍到贺兰县加入传销组织,胡某甲向其宣传工程和传销返利规则、负责办理申购、签合同、填写档案编码卡,组织上课、发鸡鱼,鼓励其发展下线。2014年4月,高某某继续将申购款交给胡某甲。体系的大经理是胡某甲。16、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秦某某和朱亚东经朱某某介绍到贺兰县办理67000元申购加入传销组织,郝春花和郑发云给其宣讲政策和传销返利规则、带着转老乡。上线是朱亚东、朱某某、郝春花、郑发云、张子延。1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王某甲经银某某介绍到贺兰县办理100500元加入传销组织,胡某甲向其宣传政策、工程和传销返利规则、展示黄金标志,给其办理申购、签订合同、填写档案编码卡。1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张某乙经韩某甲介绍到贺兰县办理67000元申购加入传销组织,胡某甲向其宣传政策、工程和传销返利规则,给其办理申购、签合同、填写档案编码卡。2014年1月5日,张某乙到胡某甲家领工资。2014年3月,张某乙继续到胡某甲处办理申购、签合同。2014年4月,张某乙到胡某甲家领工资。19、证人杨某乙的证言、组织结构图1张、档案编码卡1张,证明2014年8月,杨某乙经樊某甲介绍到贺兰县加入传销组织,谢某某、胡某甲向其宣传政策、工程和传销返利规则。谢某某为其办理申购。签合同、填写档案编码卡、发鸡鱼、鼓励其发展下线。上线樊某甲、周银花、李某甲、谢某某、胡某乙、胡某甲。下线是李成龙、吕勋武、李成虎、孙延德。胡某甲的下线是胡某乙、谢某某、宁嵩山、宁某某、樊某甲。胡某甲、胡某乙和谢某某是大经理,大体系是胡某甲。20、证人周某某的证言、邮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一份,证明2014年2月,周某某经石某丙介绍到贺兰县办理201000元加入传销组织,胡某甲向其宣讲政策、工程和传销返利规则、展示黄金标志,胡某甲办理申购、签合同、填写档案编码卡。2014年3月,胡某甲给其发放返利。21、证人马某甲的证言,组织结构图1张、档案编码卡1张,证明2014年3月,马某甲经李某甲介绍到贺兰县办理35000元申购加入传销组织,谢某某带其转老乡、宣讲政策、工程和传销返利规则,谢某某负责办理申购、签合同、填写档案编码卡、发放返利。马某甲上线是李某甲、谢某某,下线是张某丁、王某乙、李某乙、吴成龙、窦珍。2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组织结构图1张、房屋租赁合同1份、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缴费票据2张、宁夏电力公司电费专用票据2张,证明2014年9月,何某某经刘某乙介绍到贺兰县办理33500元申购加入传销组织,谢某某给其宣讲工程和传销返利规则、办理申购、签订合同、填写档案编码卡、转老乡、发鸡鱼。2014年10月,谢某某给其发放返利。2014年12月,何某某又在谢某某处办理33500元申购。2014年11月,王某丙在谢某某处办理134000元申购。12月,何俊国在谢某某处办理70800元申购。体系最大的经理是胡某甲,胡某甲的下线是胡某乙、马凤兰、谢某某、李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谢某某有黄金标志。2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王某乙经马某甲介绍到贺兰县,谢某某安排其转老乡听课,宣传工程。王某乙办理33500元申购加入传销组织,谢某某给其发放返利。传销组织里有谢某某、李某甲和马某甲。24、证人石某甲的证言,组织结构图1张,证明2014年8月,石某甲经杨某甲介绍到贺兰县办理33500元加入传销组织,谢某某向其展示黄金标志、宣讲工程、政策和传销返利规则、安排转人家、发鸡鱼。上线是杨某甲、刘某丙、邱川山、刘某戊、韩某甲。体系的大经理是谢某某,听说胡某甲是体系最大的经理。25、证人韩某乙的证言,组织结构图1张,证明2014年9月,韩某乙经韩新华介绍到贺兰县办理33500元申购加入传销组织,上线是韩新华、刘某丙、邱川山、刘某戊、韩某甲,下线是张某丙、魏某某。谢某某向其介绍传销返利规则。26、证人张某丙的证言,组织结构图1张,证明2014年10月,张某丙经韩某乙介绍到贺兰县办理33500元申购加入传销组织,上线是韩某乙、韩新华、宁嵩山,下线是魏某某。谢某某向其介绍传销返利规则。27、证人魏某某的证言,档案编码卡1张,证明2014年11月,魏某某经张某丙介绍到贺兰县办理33500元申购加入传销组织,上线是张某丙、韩某乙、韩新华、邱川山、宁嵩山。2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组织结构图1张,证明2013年3月,李某甲经谢某某介绍到贺兰县加入传销组织,谢某某带李某甲转老乡、宣传工程、介绍传销返利规则、发工资、发鸡鱼、鼓励其发展下线。胡某乙给其发过工资。李某甲的上线是谢某某,下线是马某甲、刘凤兰、马淑红、张某戊、刘某乙、张登兰。李某甲在贺兰县见过黄羊川的周银花、樊某甲、李成龙、吕勋武、王某丙、王某丁、何某某、孟占河、刘某乙、张登兰、孙延德。体系的大经理是谢某某、胡某乙,最大的经理是胡某甲。胡某甲的下线是胡某乙、张银秀、谢某某、马凤兰。29、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张某戊和丈夫李某甲经谢某某介绍到贺兰县加入传销组织,谢某某带二人转人家、介绍工程和传销的返利规则,谢某某安排李某甲每月27日左右给下线发鸡鱼,体系的大经理是谢某某和胡某乙,古浪干传销的第一人是黄羊川的胡某甲。30、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王某丙经何某某介绍到贺兰县办理134000元申购加入传销组织,谢某某向其展示轿车、宣传工程,给其办理申购、填写档案编码卡。2015年2月,王某丙发展了王某丁为下线,王某丙在贺兰县见过李某甲和胡某甲。31、证人樊某甲的证言,组织结构图1张,证明2014年7月,樊某甲经周银花介绍到贺兰县加入传销组织,樊某甲在谢某某租住的贺兰县典雅居B区18号楼3单元4楼上见到胡某甲,谢某某给樊某甲办理了申购。上线是周银花,下线是杨某乙、杨佰。当时体系最大的经理是胡某甲,体系的大经理是胡某乙、谢某某。胡某甲的下线是胡某乙、张银秀、谢某某、马凤兰、李某甲、宁嵩山。32、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王某丁经王某丙介绍到贺兰县申购134000元加入传销组织,大经理谢某某让王某丙叫王某丁干传销。谢某某向其宣传工程、展示轿车,负责办理申购。王某丁属于谢某某体系,一起干传销的人说黄羊川大南冲的胡某甲也在干,已经上平台拿开大钱了。33、证人樊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樊某乙经高某某介绍到贺兰县办理33500元申购加入传销组织,直接上线是高某某。体系最大的经理是胡某甲。34、证人范某某的证言,组织结构图1张,证明2014年11月,范某某经吴希梅和吴希龙介绍到贺兰县办理33500元申购加入传销组织,宁某某给其展示黄金标志、宣传工程、介绍返利规则。张子延和郭红霞给其发放返利、发鸡鱼。上线是吴希龙、张子延、郭红霞,下线是张丰川、李兴元。听说胡某甲是古浪这个工程的第一人。3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组织结构图1张,证明2014年8月,朱某某经郝春花介绍到贺兰县办理67000元申购加入传销组织,上线郝春花、郑发云、张子延、郭红霞、宁嵩山,下线朱亚东、秦某某。36、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组织结构图1张,证明2014年12月,吴某某经吴希先介绍到贺兰县办理33500元申购加入传销组织,上线是吴希先、吴希龙、袁国庆、张子延、郭红霞、李俊武。经理是张子延和郭红霞,听说胡某甲是古浪这个工程的第一人。3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赵某某经刘某乙介绍到贺兰县办理33500元申购加入传销组织,上线是刘某乙,下线是陈万梅。谢某某是传销组织的大经理,谢某某的下线是李某甲、马某甲、刘某乙。赵某某见过胡某甲的黄金标志和小车,刘某乙让赵某某向胡某甲学习。谢某某和胡某甲都佩戴了黄金标志,赵某某见过他们上课。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2月,胡某甲经王伟国介绍到贺兰县申购33500元加入传销组织。2013年4月胡某甲发展胡某乙为下线,2013年8月发展石某乙为下线。其在王伟国的安排下给胡某乙、石某乙办理了申购。2013年11月王伟国带胡某甲到深圳佩戴黄金标志。谢某某是胡某乙的下线。2、被告人胡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3月,胡某乙经胡某甲介绍到贺兰县申购33500元加入传销组织。胡某甲带其转老乡、办理申购。下线是谢某某、石某乙、李桃林、宁嵩山、李某甲、宁某某。2014年5月胡某甲上的平台。胡某甲的黄金标志是王伟国领到深圳佩戴的。2014年6月,胡某乙达到600份,胡某甲告诉其成为体系的大经理。胡某甲和胡某乙都曾给下线人员办理申购、发放鸡鱼、管理平台。谢某某上平台后,胡某乙带其到银川购买了黄金标志。2014年12月胡某乙离开传销组织。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3月,谢某某被胡某乙以”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项目”为幌子申购33500元到贺兰县加入传销组织,胡某乙带其转老乡。上线是胡某乙、胡某甲,下线是钟甲魁、宁嵩山、李某甲。2014年9月,胡某乙告诉其份额达到600份已经上平台,胡某乙带谢某某购买了黄金标志,谢某某带宁嵩山到深圳佩戴黄金标志。推宁嵩山上平台的申购款是胡某乙安排办理的。谢某某、胡某甲、胡某乙都管理过体系,在体系中办理申购、发工资、发鸡鱼等。谢某某购买的长城哈弗H1轿车的钱是从事传销挣的钱。四、辨认笔录1、宁某某辨认笔录二份,证明宁某某对一组十二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胡某甲,胡某甲是传销体系的管理者、大经理。宁某某对一组十二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9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谢某某,谢某某是传销体系的大经理,负责出工作、发鸡鱼。2、银某某辨认笔录二份,证明银某某对一组十二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12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胡某甲,胡某甲是传销体系的管理者、大经理。银某某对一组十二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谢某某,谢某某是传销体系的大经理,负责出工作、填写申购单。3、刘某丁辨认笔录二份,证明刘某丁对一组十二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胡某甲,胡某甲是传销体系的管理人员,自己的申购款就是交给胡某甲的。刘某丁对一组十二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11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谢某某,谢某某是传销体系的组织者、领导者,负责出工作、讲课。4、王某甲辨认笔录一份,证明王某甲对一组十二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胡某甲,胡某甲是传销体系的管理者、大经理,自己的申购款就是交给他了。5、赵某某辨认笔录一份,证明赵某某对一组十二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谢某某,谢某某是传销体系的大经理,就是谢某某和李某甲带着自己去办理的申购。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谢某某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搞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分红”为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已超过30人,均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某甲可以认定为自首和从犯,经查,被告人胡某甲虽主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组织、领导者,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胡某甲当庭认罪,可酌情考虑。被告人胡某乙、谢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乙患有严重疾病,确有悔罪表现,经向其住所地司法机关征询意见,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符合法定缓刑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谢某某传销违法所得车辆一辆,应予没收。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胡某乙、谢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严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及公民的财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谢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谢某某传销违法所得车辆一辆(车号:×××,厂牌型号:长城牌CC7151BMAOM,车辆识别代码:×××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 金人民陪审员 王维新人民陪审员 李兴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