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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有奇与席民生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奇,席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王有奇,男,生于1945年2月19日,汉族,中专文化,住西安市长安县人,系西安机车车辆配件厂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席民生,男,生于1956年1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金城区金城市场**号。上列当事人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未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有奇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席民生偿还其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用1815元(已执行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款12000元支付给申请人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席民生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1)未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妙香审判员  薛万宁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吉文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