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4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燕娟与胡红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娟,胡红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356号原告:陈燕娟,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辉,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紫媚,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红莉,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南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5757539U。原告陈燕娟与被告胡红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燕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方 菲人民陪审员  郭智苓人民陪审员  周惠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巧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