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韬与鲁玉恭、鲁炳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韬,鲁玉恭,鲁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保15号申请人:张韬被申请人:鲁玉恭被申请人:鲁炳杰因申请人张韬与被申请人鲁玉恭、鲁炳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韬于2017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因我院已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15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