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白顺、刘永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顺,刘永,刘英,史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顺,男,193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玉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永,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玉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英,男,194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玉田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史奇,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再审申请人白顺因与被申请人刘永、刘英、史奇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冀02民终4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所涉“房产分割证明”,既不是白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是白顺请车顺如和李晓辉二人所书写的证明。该证明上白顺的手印是在被李晓辉强拽着手指的情况下所按,因此该证明是非法产生的无效证明。原审判决认定该证明是车顺如和李晓辉二人应白顺的申请书写,认定事实错误。2.本案中车顺如、李晓辉二人的证言不真实,是虚假的证言。3.史奇与白永之间不是继子与养父的关系,且史奇在白永生前未尽过任何赡养义务,其无权继承白永的遗产。4.史奇与刘英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予废除。本院经审查认为,白顺在原审虽主张本案所涉《房产分割证明》是非法产生的无效证明,称其是在被欺诈和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拉拽着手指在证明上按的手印,但原审期间,白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房产分割证明》系其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所签订,亦无充分证据证实本案相关证人证言不真实。原审法院依据《房产分割证明》、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对该《房产分割证明》的效力予以认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永在与史奇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将所涉房屋让与刘英居住,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白顺关于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光宇审判员 刘文娟审判员 翟慧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