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诗文与黄石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诗文,黄石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初181号原告:黄诗文,男,1973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全南县。被告:黄石锋,男,1993年6月21生,汉族,农民,住全南县。原告黄诗文诉被告黄石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理由:2015年4月13日,原告通过全南县农行向被告转账30000元合伙放贷,被告出具转账凭证为据,但合伙事宜未成,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该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诗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起诉后被告黄石锋已经将该款返还。本院认为,原告黄诗文与被告黄石锋已经解决纠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黄诗文承担。审 判 员 赖春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