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付存恒、东阿县牛角店镇李营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存恒,东阿县牛角店镇李营村民委员会,史瑞桔,王宗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0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存恒,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明,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阿县牛角店镇李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东阿镇牛角店镇李营村。法定代表人:付庆明,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瑞桔,男,1950年6月12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宗军,男,1961年5月30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再审申请人付存恒因与被申请人东阿县牛角店镇李营村村民委员会、史瑞桔、王宗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民终123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付存恒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原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违反了法定程序。二、申请人拥有东阿镇牛角店镇李营村6.5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三被申请人侵占该宗土地,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权益,原审法院为其蒙蔽,作出的判定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的实质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反对村集体发包土地的方法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付存恒的起诉,并无不当,亦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之处。付存恒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付存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存恒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琛代理审判员 谢 醒代理审判员 朱 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伟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