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世君与田燕飞白贤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君,田燕飞,白贤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135号原告王世君,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田燕飞,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白贤友,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王世君诉被告田燕飞、白贤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世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胜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中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