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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4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武春祥与常铁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春祥,常铁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48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春祥,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兆玉,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铁三,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春祥因与被上诉人常铁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6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春祥因服从一审判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武春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春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330元,减半收取4665元,由上诉人武春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张 慧审 判 员 石 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思齐书 记 员 邸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