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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中执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建雄与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孙柏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雄,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孙柏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中执字第157-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雄,男,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邵水东路大众电影院西侧。法定代表人:范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柏其,男,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戴家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雄与被执行人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孙柏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邵中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孙柏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孙柏其逾期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高山坡居委会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3123**、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3123**、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3123**、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3123**、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3123**、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3123**、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3123**、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3123**、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3123**、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3124**、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3124**、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312404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军审 判 员  胡文彬审 判 员  陈更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雷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