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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大开与孙明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开,孙明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721号原告:李大开,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阳信县,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孙明刚,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主要负责人:李彦君,经理。原告李大开与被告孙明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开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