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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缪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缪国良,黄燕芳,郑建华,缪团梅,林成崇,缪凤梅,江晓强,郑小华,周永忠,郑建生,李小莲,郭少丽,缪秋华,郑洪,郑幼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与十二经路交口。负责人:张剑,行长。被执行人:缪国良,男,196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黄燕芳、女,1976年1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郑建华,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缪团梅,女,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成崇,男,197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缪凤梅,女,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江晓强,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郑小华,女,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周永忠,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郑建生,男,196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李小莲,女,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郭少丽,女,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缪秋华、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洪,女,1986年8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幼香,女,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缪国良、黄燕芳、郑建华、缪团梅、林成崇、缪凤梅、江晓强、郑小华、周永忠、郑建生、李小莲、郭少丽、缪秋华、郑洪、郑幼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