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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9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葛永衡、刘佃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葛永衡,刘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857525-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主要负责人:蔡东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葛永衡,男,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刘佃英,女,1975年7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葛永衡、刘佃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34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葛永衡、刘佃英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葛永衡、刘佃英银行存款人民币357927.52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昉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