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介玉修与赵建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介玉修,赵建喜,李成孝,张金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609号原告:介玉修,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被告:赵建喜,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第三人:李成孝,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第三人:张金田,男,193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介玉修诉被告赵建喜、第三人李成孝、张金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于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