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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介玉修与赵建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介玉修,赵建喜,李成孝,张金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609号原告:介玉修,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被告:赵建喜,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第三人:李成孝,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第三人:张金田,男,193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介玉修诉被告赵建喜、第三人李成孝、张金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于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