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1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涛与刘运发、谢富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刘运发,谢富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1民初137号原告刘涛,男,199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代理人蒙刘艳(一般代理),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运发,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被告谢富贵,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原告刘涛与被告刘运发、谢富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涛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涛以双方拟先行通过庭外协商的方式解决赔偿事宜,暂不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刘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0元,本院依法准予免交。审判员 郭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农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