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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崔涛合同诈骗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刑终95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涛,男,1974年7月3日出生,大石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石桥市南楼开发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辩护人赵长书,系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涛合同诈骗犯罪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辽0882刑初4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崔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崔涛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李汝亮审判员  傅 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