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字第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欧阳福胜、魏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福胜,魏丽英,汪甲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阳福胜,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个体户,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魏丽英,女,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安远县第二中学附小教师,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汪甲林,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魏丽英之夫。本院在执行欧阳福胜与魏丽英、汪甲林民间借贷纠纷(2016)赣0726民初6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甲林、魏丽英财产正在处置当中,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6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锦德审判员 郑 老 三审判员 叶 华 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