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辖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146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益阳科力远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益阳科力远电池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辖终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科力远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法定代表人:易显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沈涛。上诉人益阳科力远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四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就该案管辖权异议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7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科力远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在立案及送达诉讼文书时未明确案由,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即使按照一审裁定书确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科力远公司已结清与海四达公司的货款,海四达公司也基于结清货款的事实,申请解除对该部分诉讼请求金额的财产保全,本案不宜认定海四达公司为接受货款一方作为合同履行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海四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系因双方之间多份统一格式的《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这些合同中均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明确有效,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海四达公司向己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兴娟审判员 蔡荣花审判员 沙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煜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