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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额济纳旗鼎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李生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济纳旗鼎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生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额济纳旗鼎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法定代表人:韩佃云,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生桂,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生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生桂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生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生桂在额济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巴图达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