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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赤峰百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百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2755号原告赤峰百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园林西路红城商厦*号楼4041.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百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原告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104.22元。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何滨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百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3年6月15日,赤峰市百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鑫诚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亦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出庭应诉亦不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赤峰百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费共计1104.2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何滨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何茂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