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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耀过失致人死亡罪申请再审一案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皖1181刑申1号刘芝翠、刘之荟:你们因对原审被告人韩耀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对本院(2016)皖118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严重情形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你们在申诉状中称:1、原审法院认定韩耀构成自首错误,仅判处韩耀20个月的有期徒刑,是严重的重罪轻判。2、韩耀涉嫌醉酒驾车引发事故,犯罪情节恶劣,原审没有对韩耀醉酒驾车的情节查清楚,就草草宣判,实乃严重错误。3、韩耀对死者陈志英进行二次碾压,该事实没有查清,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对被申请人韩耀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进行再审。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审被告人韩耀不构成自首,重罪轻判的问题。经查,2015年1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韩耀在实施倒车时,因疏于观察与后方行人陈志英发生相撞并碾压。陈志英受伤后,被告人韩耀安排他人代为报警,韩耀在尚未受到讯问亦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在他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成立的要件。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韩耀构成自首是正确的。原审判决根据原审被告人韩耀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原审被告人韩耀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审被告人韩耀涉嫌醉酒驾车引发事故的问题。经查,2015年12月14日15时36分公安机关接到报警,15时45分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当时被告人韩耀不在现场。当晚19时许,被告人韩耀接到被害人陈志英死亡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因其晚饭时喝过酒,已无法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后被害人家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提供证人名单证明被告人韩耀在事故发生当天中午饮酒。天长市公安局对所有证人进行了询问,除王新民查无此人外,其他证人均未能证明被告人韩耀是酒后驾车。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审被告人韩耀醉酒驾车无事实依据,原审依法不予认定韩耀醉酒驾车并无不妥。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审被告人韩耀对死者陈志英是否进行二次碾压的问题。经查,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委托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2015年12月14日15时许发生的,该事故中行人(陈志英)与皖M×××××号车事故形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皖M×××××号车后保险杠与行人(陈志英)发生碰撞,碰撞致使行人(陈志英)倒地后被皖M×××××号车左侧后轮静态碾压。陈志英之子刘连洲对鉴定意见不服,以肇事者二次碾压,无成因描述等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公安机关重新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事故中是否存在二次碾压进行鉴定,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经审查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因检材不足,无法对委托项目得出鉴定结论,故不予受理。被告人韩耀是否对死者进行二次碾压除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外,无其他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因此,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韩耀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申诉人刘芝翠、刘之荟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四月十二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