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819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张卫华、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华,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819之1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华,女,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被执行人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城关镇城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贵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卫华申请执行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卫华正与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张卫华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622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