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2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林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江西省会昌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8日、2017年3月8日分别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于2016年10月29日凌晨,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赣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潮州市湘桥区外环北路自东往西行驶至富丽公园前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摔倒,被巡逻至该处的公安民警查获。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19.28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6年11月11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有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林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下刑罚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及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及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婕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琰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