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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程友凤与周理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友凤,周理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1322号原告:程友凤,女,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胜敏,浙江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理飞,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原告程友凤诉被告周理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婵娟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友凤的委托代理人唐胜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理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周理飞于2016年1月19日因向原告购买货物向原告程友凤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材料费9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000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理应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理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友凤货款人民币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理飞负担。原告程友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周理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