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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先春与被告周亚菊、被告西安纺织城商业大厦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春,周亚菊,西安纺织城商业大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697号原告:张先春,男,194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国棉四厂互助区*楼西门24-27。被告:周亚菊,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纺正街***号*楼*单元**号。被告:西安纺织城商业大厦,住所地西安市纺正街。法定代表人:叶东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勇生,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纺三路*号楼*楼1门**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萍,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纺正街***号商业大厦**楼*单元**号。原告张先春与被告周亚菊、被告西安纺织城商业大厦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赵耀世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婉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