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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民初1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山翰林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翰林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1289号之一申请人:黄山翰林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经济开发区翰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N6KNY3R。法定代表人:何荣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荣贵与被告何荣生、黄山市新安源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黄山翰林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3月22日,黄山翰林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杭州开源艺术品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黄山翰林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认为王荣贵未按约将借款支付给申请人,本案借款双方为黄山市王马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开源艺术品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表明本案借款合同双方为王荣贵与何荣生、黄山翰林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开源艺术品有限公司为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出借人未起诉保证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杭州开源艺术品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山翰林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杭州开源艺术品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审 判 长  鲍念煌审 判 员  吴芳琴人民陪审员  叶启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玲附:本案适用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