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新铃、余绵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新铃,余绵学,李功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756号申请执行人:胡新铃;余绵学被执行人:李功建,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452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功建名下的浙A×××××号小型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的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亦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