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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7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杨宗仁与黑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仁,黑彦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371号原告:杨宗仁,男,汉族,籍贯新疆奇台县,系无固定职业,住和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梅,新疆和静县和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黑彦杰,男,汉族,籍贯不详,系农民,住和静县。原告杨宗仁诉被告黑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杨宗仁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宗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宗仁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宗仁负担。审判员 达 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郜翠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