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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汪渝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渝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1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渝,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1时许,被告人汪渝携带毒品来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新村公共厕所附近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公安民警从汪渝的上衣左边衣兜内查获蓝色塑料盒子装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净重4.26克)、蓝色铁盒子装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1颗(净重4.55克),从其上衣右边衣兜内查获1个塑料袋封装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5颗(净重2.38克)。汪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的疑似毒品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渝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毒品等物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毒品称重照片、检材封存照片等书证,物证检验报告,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渝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1.1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汪渝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净重11.19克)及包装物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 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