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明、卢承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明,卢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89号申请执行人卢明,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卢承林,男,1950年1月26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淳安法院(2000)淳民初字第59号,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承林的银行存款181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的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