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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雪琴与英小光、吴金荣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雪琴,英小光,吴金荣,伊永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财保9号申请人:吴雪琴,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塔城市。被申请人:英小光,男,达斡尔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住塔城市.被申请人:吴金荣,(英小光妻子),女,达斡尔族,住塔城市。被申请人:伊永庆,男,达斡尔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塔城市,身份证号:×××申请人吴雪琴与被申请人英小光,吴金荣、伊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雪琴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英小光,吴金荣、伊永庆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吴雪琴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雪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英小光,吴金荣、伊永庆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吴雪琴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薛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丽都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