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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兆军与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军,陈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769号原告:王兆军,男,汉族。被告:陈永红,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兆军诉被告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兆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兆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兆军承担。审判员 冯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