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兆军与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军,陈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769号原告:王兆军,男,汉族。被告:陈永红,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兆军诉被告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兆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兆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兆军承担。审判员 冯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