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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徐济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徐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住繁昌县,机构代码:57707567-2。被执行人:徐济银,男,1973年4月4日出生,43岁,住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济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06)繁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06)繁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徐济银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