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466号原告薛某,汉族。被告陈某,汉族。原告薛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革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诉称,其与被告2014年5月28日登记结婚,由于其与被告分处河北、陕西两地,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无正当职业,性格较偏激,双方常为琐事发生矛盾,更严重的是被告多次背着其及家人在外招摇撞骗,多次粉碎其对被告的信任,且不珍惜夫妻感情,毫无悔改之意,致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大学同学,2014年5月28日登记结婚。诉讼中,被告提交病历、检验报告单、B超单证明其已怀孕七个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病历、检验报告单、B超单、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本案中,原告起诉离婚,但被告现尚在怀孕期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原告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