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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光明与江龙学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明,江龙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1执保34号申请人:杨光明,男,土家族,1954年2月8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江龙学,男,汉族,1971年11月8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申请人杨光明与被申请人江龙学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杨光明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龙学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账户402230080177xxx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杨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江龙学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账户402230080177xxx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到期需继续冻结,可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未申请的将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案件申请费220元,由杨光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