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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株洲市石峰区金程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申请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135号株洲市石峰区金程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株洲市鸿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7年4月1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4040.42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二、2017年4月1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1303.48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三、2017年4月1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41.84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你单位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