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揣志君与藏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98号申请人揣志君,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藏焱,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揣志君申请执行藏焱健康权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揣志君据此向图们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34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藏焱银行存款1600元。2017年4月11日被执行人藏焱自动履行剩余全部执行款20548元。自此,被执行人藏焱已将本案全部执行款共计22148元缴清,其中包括赔偿金21349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36元,案件受理费334元,执行费229元。现申请人揣志君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