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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北方百货批发门市与岚县梁家庄乡车道坡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方百货批发门市,岚县梁家庄乡车道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7民初236号原告北方百货批发门市,经营场所,岚县县城龙山街。经营者杜玉英,农民。委托代理人穆利军,市民。被告岚县梁家庄乡车道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岚县梁家庄乡车道坡村。法定代表人,薛旺军,该村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薛贵珍,农民。原告北方百货批发门市诉被告岚县梁家庄乡车道坡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杜玉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穆利军,被告法定代表人薛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薛贵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2013年至2014年在原告门市赊欠香烟、烟花爆竹、办公用品共计款人民币78270元,一直拒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7827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该欠款系原村主任薛谋珍所为,其上任后原任干部移交过与原告的20000多元欠款,其余不清楚。经审理查明,被告在2013年、2014年用于开光、过民间节日、购买办公用品等从原告处赊欠物品价值78270元,至今未给付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欠条、发票、审批单、购买商品明细相互佐证,能够说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78270元的买卖关系,被告未将该款给付原告,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所欠原告78270元款额应当归还。关于被告主张该欠款系前村委主任薛谋珍所为,其不清楚的主张,系被告先后干部移交方面的问题,不能对抗原告的主张,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岚县梁家庄乡车道坡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方百货批发门市经营者杜玉英欠款7827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878元,由被告岚县梁家庄乡车道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