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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6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任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6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太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中共党员,原系太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现任太谷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太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费晓杰,山西承仲律师事务所律师。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费晓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任某担任太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负责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全面工作。2013年5月,太谷健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龙公司)在申报太谷县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过程中,虚报建筑面积,虚报入驻基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数量,且未按要求提供新建完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要求新增主要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投入自有资金凭证汇总等。被告人任某在对健龙公司申报上述项目审核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做好2013年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和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晋企发[2013]57号)等相关项目申报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核,在未对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情况进行有效甄别的情况下,为健龙公司签发了该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文件,使健龙公司套取国家无偿补助资金100万元。对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在担任太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对2013年太谷健龙食品有限公司申报项目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执行申报项目审查要求的相关规定,存在监管失职,造成国家资金100万元流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称项目在申报的时候县委有相关文件,我们是按正常的规程办,当时只是推荐,并不一定能成功,最终省市怎么定应尊重省市的意见。辩护人费晓杰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任某在太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就太谷健龙食品有限公司申报中小企业扶持资金项目一事通过其项目申报,目的是为了促进全县经济发展而履行工作职责的表现,因申报材料欠缺认定被告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职责,要说明以下几点1、在申报项目前,健龙食品公司已经为县农产品加工创业基地,且已经两次申报项目成功,说明企业条件是成熟的。2、被告任某刚任职1个月,对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方面工作尚不了解,具体工作由经办人贾某来负责。3、被告汇同财政局工作人员实地考察过项目,在明知材料有欠缺的情况下对其通过审核,是基于健龙食品有限公司符合《晋企发(2013)57号》文件中可适当放宽的政策,考虑到只是初审,尚有市、省等部门及专家委员逐步评审。二、根据《晋企发(2015)16》号文件显示,截止2015年底,省中小企业局在撤销一批不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时,太谷健龙并未在列,说明省中小企业局认可太谷健龙食品有限公司申报项目的条件及资质,认可拨付给健龙100万元国家补助,故该100万严格来讲并未流失,且太谷健龙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制定了详细的还款计划,且已经逐步偿还国家补偿款,故该损失是可以追回的,可以把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三、被告人虽然主观上想认真工作,但毕竟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了一定损失,请考虑被告人良好认罪态度、认真配合调查的表现,免予对被告进行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任某担任太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负责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全面工作。2013年4月,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山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晋企发【2013】57号文件,对组织做好2013年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和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进行了通知,其中对基地项目申报主要条件规定为“1、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2012-2013年已认定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2、……3、新建、扩建标准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入驻户数的比率不低于80%”。2013年5月,健龙公司在尚未被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情况下,向太谷县中小企业局申报了太谷县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实践车间新建项目,并提交了包含虚报建筑面积和入驻基地企业数量等内容的申报材料。被告人任某作为时任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在对健龙公司申报上述项目审核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晋企发[2013]57号文件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在未对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情况进行有效甄别的情况下,为健龙公司签发了该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文件,致使该公司申报材料得以上报市中小企业局,最终套取国家无偿补助资金100万元。对于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定案的依据是:1、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证实:我从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任太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2015年2月至今任太谷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我于2013年4月中旬任命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工作职责是主持全面工作,主管人事和财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原来叫中小企业局,我去中小企业局后按照文件要求于2013年6、7月更名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太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分三部分,一个是报送全县民营企业的相关统计数据,二是服务全县中小企业,技术培训、项目资金的审查报送,三是服务医药企业和县里安排一些其他业务。每年省、市会下发一些相关项目的文件,项目文件下来以后,我和业务股室负责人会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筛选一些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之后会安排业务股室进行通知。有些企业在通知前也会在省、市网站上了解到申报项目,主动向我们进行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察看。如果上级文件是联合行文的,我们也会和相对应的部门联合审查材料、实地考察。经过以上的一系列程序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我们就会制作推荐文件(包括和相关单位和部门联合制作文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推荐上报。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由经济监测股具体负责审查申报,负责人是贾某,具体承办人也是他。经济监测股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材料初审,初审的内容是审查企业上报材料的齐全性和真实性,同时也要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察看,察看的主要内容是察看硬件设施是否符合申报项目文件要求,是否符合企业申报条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项目审查,申报工作均由我亲自分管。根据经济监测股的意见和实地考察的情况,我决定上报的企业。作为我的本意,也是想为太谷的中小企业发展多争取资金。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企业上报的项目材料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但材料的真实性,因为有时候不具备专业知识,不能准确把握材料真实性。实地考察主要是去企业看看场地、硬件设施,听一下申报企业的汇报,并不实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大约2013年5月文件下来以后,我并没有通知太谷健龙食品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申报,但是该企业的办公室工作人员郭某拿着项目申报材料找我,要求进行申报,我说我刚来业务不太熟悉,你去找经济监测股的贾某,让他把下关。过了两三天郭某过来找我,于是我问贾某健龙申报材料情况,贾某说基本符合条件,之后我联系财政局的张振刚副局长和眭艳芳去健龙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还有贾某。通过健龙公司的介绍和实地考察我们认为基本符合条件,回来我们和太谷县财政局出具了推荐文件。太谷县中小企业局、太谷县财政局《关于申报2013年度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基地建设项目的申请》(太企发(2013)10号)中“我局会同县财政局积极进行了前期调查,符合相关申报条件”中的“前期调查,符合相关申报条件”是根据之前对材料的审查和实地考察,认为基本符合推荐条件,但实际中存在有把关不严的地方,具体是因为刚上任,业务不太熟悉,在材料的真实性上,没有认真甄别,导致申报材料中存在了有关数据不实的情况。对于太谷健龙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材料申报项目资金,作为时任主要领导,应负领导责任。2、证人韩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于2007年3月至2013年4月任太谷县中小企业局局长。健龙食品公司全称太谷县健龙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是股份制,法人代表一开始是冀飞,后来是翟二平。后期的实际开办、经营、管理都是我儿子韩某乙,也就是说我儿子是后期的实际控制人。太谷县健龙食品有限公司从开办至今,从2011年至2014年每年都申报中小企业资金扶持项目。2011年申报了年产2000吨红枣及果蔬深加工项目,2012年申报了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项目,2013年申报了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2014年申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太谷县中小企业局主要服务的企业类型是食品和医药企业,这两种企业2011年太谷县大约有70多家,我们申报的具体做法是:相关申报项目文件下达后,我就安排局里的统计股通过电话通知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通知后相关企业按照文件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材料,材料都是报送到了局里的统计股,由统计股负责初审,初审的内容是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局里初步核查,从中筛选符合条件的,并上报分管县长。分管县长进一步审查后,通知县财政局,财政局按照申报项目的性质分别由农财股、经建股进行把关,有时财政局相关部门也去企业实地考察,因为上级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也有要求。通过一系列程序把关后,县中小企业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起草联合申报文件,向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申报,县中小企业局和县财政局的局长都要在文件上签字,因为涉及到发文和盖章都需要一把手签字。但两个局具体承办股室的负责人和承办人并不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和盖章。2011年至2014年统计股主要是贾某负责,主要负责按照文件要求对申报材料把关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都要负责。统计股和相关局领导都要去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企业申报项目的真实性、项目的进展情况。局里由统计股上报,负责人是陈某,具体承办人是贾某。统计股的工作职责是对全县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统计上报,具体到项目申报上,统计股是县局初审的主要办事机构,初审工作都由统计股具体负责。申报材料如果有虚假不能上报,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原则性的条件必须真实,比如必须有土地证,必须有环评报告等,这些方面必须真实,而且有市级以上专业部门评定的,但是具体到部分细节可能有达不到条件的情况存在,而且这些情况有时能掌握,有时掌握不了,当时类似的情况全省各在普遍存在。2011年至2012年太谷县健龙食品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我觉得原则性方面都符合,细节方面有虚假情况存在,主要是由县局统计股把关。我认为2011年至2012年太谷县健龙食品有限公司项目虚假申报中作为时任局长应负的责任是对初审材料的把关,应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和领导也就应承担相关责任,具体涉及到申报项目上,从县到市,再到省,业务部门层层把关后,最终还要由专家组开评审会筛选决定。另外,所涉及的项目,从县领导到我们局都是积极争取,为企业多要些项目,具体承办过程中难免存在申报材料不真实的地方,但是原则性的问题还是严格把关的,不存在故意或重大的失误。3、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从2012年起因经济监测股时任股长陈某面临退休,上班时间不多,所以经济监测股日常工作都是由我负责。2013年7月至今任经济监测股股长,主要负责经济运行监测、规划统计、产业指导、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等工作。统计股与经济监测股实际上是一个股室,只是叫法不同,主要职能一样。股室就我一个人,我既是股长又是承办人,我的主要职责也就是经济监测股的所有工作。太谷县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是由经济监测股具体负责,审查上报,这项工作2011年至2012年是由时任局长韩某甲主管,经济监测股具体承办,2013年至2014年是由时任局长任某主管,经济监测股具体承办。按照规定企业申报项目资金的程序是项目下来以后,局长根据文件要求确定申报企业,企业确定后让我们负责通知,我们通过打电话或者以邮件通知企业,让企业根据网站上公布的条件准备材料。企业准备好材料后送到中小企业局先由局长把关,然后由经济监测股具体把关、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按规定应该对所申报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一般由时任局长带队、分管局长、经济监测股参加,主要是听汇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企业上报的项目材料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但材料的真实性,因为有时候不具备专业知识,不能准确把握材料的真实性,实地考察主要是去企业看看,听一下申报企业的汇报,并不实际对申报材料进行检查。我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是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逐项对照所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缺项。大约2013年5月文件下来以后,我并没有通知太谷健龙食品有限公司,但是该企业的郭某将项目材料准备好交我手里,要求上报市局,我说不知道申报项目一事,得问问任某局长。问了局长后,局长说这是韩某甲在任时让上报的,所以我只对申报材料缺项进行审查,后任某同意盖章出了推荐申报文件,让我和郭某一起到财政局盖章后,把申报材料上报到市局。《太企发(2013)10号》关于“我局会同县财政局积极进行了前期调查,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意思是之前配合市中小企业局的相关人员去企业实地进行了考察,经过考察符合申报条件。我只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进行了审查,其他的没有审查。2013年之前我不知道太谷健龙食品有限公司和韩某甲的关系,因为之前的法人代表是冀飞。对于太谷健龙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材料申报项目资金,我应该负一部分责任,我没能严格把关,时任局长也应该负大部分责任,因为最终决定权在局长手里。4、证人韩某乙的证言及其自书的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5月注册开办健龙食品有限公司,2010年6月任太谷健龙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太谷健龙食品有限公司从2010年至2014年每年各申报了一次企业项目资金,分别为2011年申报了年产2000吨红枣及果蔬深加工项目资金130万元、2012年申报了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项目资金30万元、2013年申报了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资金100万元、2014年申报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246万元。除了2014年尚有40万元资金未拨付外,其余的项目资金均已拨付兑现到我们公司。我所知道的申报程序是,每年4、5月份左右省中小企业局网站就会公布企业项目申报内容,根据网站公布的项目申报内容要求,对照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申报的项目,准备材料,材料完善后递交县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逐级上报到省局,省局审核通过后,上专家评审会,通过之后项目资金会通过省财政逐级下拨到企业。2011年的项目申报我是从经营荣欣堂太谷饼厂的冀飞口中知道的,知道了以后才去向我父亲咨询,随后进行了申报。之后的三次申报,一方面是我自己关注,另一方面太谷县中小企业局办公室每年4、5月份都会通知我们,通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告诉我们项目可以申报了。2012年我根据项目准备好材料后,就送到了县中小企业局,将材料交给我父亲韩某甲,我父亲说他看不懂,让我把材料交到办公室工作人员贾某手里,我还填了一个项目申请表。2013年和2014年是我安排我们健龙食品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郭某将准备好的材料交给了贾某。我们的项目申报材料肯定是要经过审查的,项目材料是由中小企业局进行初审,但具体哪个股室初审,具体由谁承办我不太清楚。每个项目都要去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县局经常去的是贾某、武林虎、马成宏,但是否是对项目验收我不记清楚了。项目通过初审以后,都是由县中小企业局直接上报。我之前向纪检部门交待的材料是事实。2015年5月8日我给纪检部门写的还款计划是事实,我于2015年5月中旬还了50万,纪委扣缴了未拨付的40万元,一共是90万元,剩下的款项准备将积极偿还。按文件精神2011年的130万元属于“特别流转金”,应于2017年10月归还。2012年至2014年的项目资金属于项目补贴资金无需偿还,所以我还得50万元是用于归还2011年的130万元的“特别流转金”中的一部分。2013年太谷健龙食品有限公司申报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100万元,并于2013年底拨付到位,这笔钱主要用于支付新建创业实践车间的工程款和内部装修的款项,还用于创业基地网站的建设。2013年至2014年的申报资金拨付需要经过县长、财政局长审批后,还需经过县中小企业局局长审批,再由县财政局和县中小企业局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由财政局拨付到县中小企业局账户,再由县中小企业局审批,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企业。2013年和2014年需要经过县中小企业局审批,是我去找时任中小企业局局长任某签字审批的。2011年至2014年所申请的所有项目资金全部用于了项目内容建设,我个人没有进行挥霍。根据《关于组织好2013年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和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晋企发(2013)57号文件要求制造业创业基地的建筑面积在6000平米以上,而我公司实践车间的建筑面积只有4600多平米,但在制作申报资料时我虚报为6310平米,文件要求入驻基地的小型微型企业达到20家以上,在制作申报资料时,我上报了22家,但实际情况是当时只有1家。文件要求提供新建完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要求新增主要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投入自有资金凭证汇总,健龙公司当时没有这个材料,就回避了。我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申请得到项目资金的行为属于欺骗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愿把已经拨付我公司的本项目资金100万元全部退出,弥补国家的损失。其自书情况说明证实:关于2013年太谷健龙食品有限公司申报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虚报说明:(1)太谷健龙培训中心的从业人员数量和基地服务中心从业人员数量是虚报的(2)基地建设内容中,占地面积实际是30亩左右,上报了43亩,已入驻企业实际是8个,上报了22个,入驻创业人员是虚报的(3)新建的创业实践车间面积实际是4300平米,上报6310平米(4)总投资额度实际是1250万左右,上报了1580万元。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1985年1月至2013年2月在太谷县中小企业局工作,历任办公室主任、统计股股长,统计股与经济监测股实际就是一个股室,原来叫统计股,大约2007年改叫经济监测股,1997年至2003年2月在统计股工作,任股长。当时我的具体工作是汇总全县乡镇企业统计报表、撰写统计分析、企业项目的审查和申报等,大约2000年开展企业申报项目工作。2007年至2011年由局长韩某甲主管,副局长马成宏分管,具体由我负责。2012年至2013年1月由局长韩某甲主管,副局长马成宏分管,虽然我还是经济监测股的负责人,但我面临退休,基本上就不上班了,具体工作都是由贾某负责的,2013年2月我就退休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申报的一般程序是相关申报项目文件下达后,我们经济监测股按照局长指示,通过电话通知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通知后相关企业按照文件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材料,材料都是报送到了局里的经济监测股,由经济监测股负责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文件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上报局长,由局长从中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筛选出来后由局长签字,局办公室制作相关上报文件,如果上级文件是联合发文,就要去县财政局盖章,最后上报市中小企业局,我们股室不上报分管县长,至于局长是否上报我不清楚。按照文件要求,我们要对申报的企业需要实地考察,我们就去考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应该审查,但是不具备相关专业技能,有时候难以分辨真假。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11年6月在太谷健龙食品有限公司工作至今,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收发文件、管理公司后勤,如果有项目申报工作也负责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太谷健龙食品有限公司从2011年至2014年每年各申报了一次企业项目资金,共申报过四次,其中2012年申报了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项目,2013年申报了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但资金方面不属于我的职责范围,是否实际拨付我不太清楚。我所知道的申报程序是,每年4、5月份左右中小企业局的贾某就会将企业项目申报内容通过发邮件或者打电话通知我们,根据项目申报内容要求,对照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申报的项目,准备材料,材料完善后递交县中小企业局,县中小企业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了初审,符合条件的逐级上报。2013年是按照韩某乙的安排我们准备好申报材料,由我送到县中小企业局,交给了贾某的。我们的申报材料肯定是要经过审查的,项目材料是由县中小企业局进行初审,但具体哪个股室初审我不太清楚,具体承办应该是贾某,因为他是项目申报审查的负责人,我们报送材料一般都是给贾某,只有他不在的时候,才会交给办公室其他人转交。项目申报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县局也去过几次,我经常见的是任某、贾某,见得最多的是贾某。项目申报通过县局初审后,都是由中小企业局直接上报的,我们准备的申报材料有虚假情况存在,但具体哪方面虚假,我记不太清楚了。7、韩某乙所写的还款计划证实:2015年5月8日韩某乙写的关于太谷健龙食品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已到位部分的还款计划。主要内容为“2015年5月中旬还款50万元,2015年12月中旬还款50万元,2016年5月中旬还款50万元,2016年12月中旬还款80万元,2017年5月中旬还款110万元,2017年12月中旬还款126万元”。8、太谷县中小企业局、太谷县财政局关于申报2013年度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的申请(太企发(2013)10号文件)证实:根据省中小企业局晋企(2013)57号文件精神,县中小企业局会同县财政局积极进行了前期限调查审核,符合相关申报条件并经县领导同意,于2013年5月14日书面申请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推荐太谷县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实践车间新建项目申报省级扶持资金。9、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做好2013年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和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晋企发(2013)57号文件)证实:根据通知要求,1、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条件包含制造业创业基地的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基地的小型微型企业达到20家以上;基地项目申报条件包含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2012-2013年已认定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属于2014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小型微型企业入驻户数比率不低于80%。2、项目申报材料包含固定资产估算表、新建完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新增主要设备表、购买设备发票复印件、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10、复制于省中小企业局的山西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申请资料证实:太谷县健龙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申请认定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其中申请表中“占地面积”填写为“66667”,“已建厂房面积”填写为“13300”,“在建厂房面积”填写为“6310”,“已入驻企业户数”填写为“22”,入驻创业人员数填写为“430”。11、复制于省中小企业局的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申请书证实:太谷县健龙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申报太谷县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实践车间新建项目。该申请书包括有申请及审核意见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新增主要设备表附购销合同及发票、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附记账凭证等材料,其中申请及审核意见表中“占地面积”填写为“66667”,“已建厂房面积”填写为“13300”,“在建厂房面积”填写为“6310”,“已入驻企业户数”填写为“22”,入驻创业人员数填写为“430”。12、晋中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3年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资金的通知附2013年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资金拨付表文件(市财企字(2013)36号)、太谷县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证实:太谷县健龙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的太谷县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获得100万元的无偿资助,并陆续于2013年8月20日收到拨付的30万,2013年10月16日收到拨付的10万,2013年10月28日收到拨付的20万,2014年2月28日收到拨付的40万。13、太谷县人民政府太政发【2007】18号任免文件、太政发【2013】10号任免文件、干部履历表证实:2007年3月韩某甲任太谷县中小企业局局长。2013年4月7日任某任太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14、太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谷县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太政办发【2010】104号)证实:太谷县中小企业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参与指导、管理民营科技企业,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和技术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经济监测股的职责之一是负责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资金的项目审查、申报。15、太谷县机制编制委员会关于太谷县经济和商务粮食局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太编清字【2011】10号文件)证实:2011年4月14日太谷县中小企业局更名为太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16、太谷县中小企业局关于调整局领导班子及机关科室职责分工的通知(太企发【2013】18号)证实:任某局长主持全面工作、主管人事及财务,贾某任经济运行监测股股长,负责经济运行监测、规划统计、产业指导、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等工作。17、太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①该单位名称变更情况,2013年7月由太谷县中小企业局变更为太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②在任某任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期间(2013年4月7日至2015年1月),财务、人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项目审查,申报工作等由任某亲自分管。18、太谷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说明证实:任某现任太谷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9、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证实:任某系中共党员。20、被告人任某的户籍证明21、太谷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证实:经调查,①无法核实太谷健龙公司套取项目补助资金100万元后的资金用途。②太谷健龙公司因欠借款,已于2014年8月1日租赁给韩某丙经营,其他情况无法查清。22、证人韩某丙的证言及韩某丙提供的情况说明、工业厂房租赁合同书证实:太谷县健龙食品公司之前向韩某丙借款一直还不了。2014年8月1日,健龙食品公司出租给韩某丙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15年。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在担任太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对于分管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中小企业扶持资金项目的审查、申报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而2013年太谷健龙食品有限公司申报山西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资金过程中,在健龙公司不具备晋企发【2013】57号文件规定的项目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人任某没有严格执行申报审查要求的相关规定,监管失职,造成健龙公司套取无偿补助资金,致使国家财产100万元流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任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上述认定一致的,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宪斌审 判 员  杨 琛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房立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