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建新、郑伯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新,郑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新,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郑伯文,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和县人民法院(2015)丽云商初字第00241号判决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郑伯文在(2017)浙1125执35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义务;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卫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