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执4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东阳铝业有限公司与宋青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东阳铝业有限公司,宋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427-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东阳铝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法人代表:周叶,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青云,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邵阳市双清区。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东阳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青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赣0123执42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冻结了宋青云在银行存款账户。现宋青云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青云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5.87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执行人宋青云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杨安国审判员 胡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