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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见杰,钟雪晴,朱传顺,王丽,邵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14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路346号。负责人:张峰,行长。被申请人:见杰,男,1982年2月2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钟雪晴,女,1987年6月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朱传顺,男,1963年12月16生日,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王丽,女,1973年7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邵明龙,男,1992年5月1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诉被申请人见杰、钟雪晴、朱传顺、王丽、邵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宗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