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肖棨豪与刘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棨豪,刘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民初288号原告:肖棨豪,男,汉,1995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被告:刘少华,男,汉族,1987年2月20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遂川县。。原告肖棨豪诉被告刘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并支付利息24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如有)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行公司)为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自主开发运营手机软件“借贷宝”,借贷宝的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达成借款协议。被告和原告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2016年10月12日被告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发布了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确认出借给被告:金额3000元,借款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15日,年化利率18%,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此笔款项划付至被告的支付账户,被告、原告及人人行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被告于借款到期后未足额还本付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没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借出协议、被告身份信息、原告身份证、补充协议、送达地址确认书、转账记录。本院调查的被告身份信息一份(原告无异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2日被告在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出协议》,发布了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出协议》,确认出借给被告3000元,借款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15日,年化利率18%。该《借出协议》还载明:“还款日的次日为宽限期,……借款人于宽限期仍未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视为借款人还款逾期,自宽限期次日起,不再计收利息,而以截止当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化24%的利率计收罚息。”被告收到借款后,只于2017年3月18日偿还借款本金500元,其余本息未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已出借3000元给被告提交了证据,被告没有提出抗辩证据和意见,原告对双方的借贷关系完成了自已的举证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因此,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2500元给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双方的借出协议,被告借款到期日2016年10月15日,宽限期2016年10月16日,在此之前被告应按约定的年利率18%支付利息给原告。2016年10月17日起应按约定的年利率24%支付利息给原告。2017年3月18日起按本金2500元计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少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棨豪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16日按本金3000元按年利率18%计;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3月17日按本金3000元按年利率24%计;2017年3月18日至还清本金止按本金2500元按年利率24%计;)。二、驳回原告肖棨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少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钟朝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甄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