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1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云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云,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701号原告:张某云,男,汉族,1970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云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徐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