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云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云,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701号原告:张某云,男,汉族,1970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云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徐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