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纯钢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纯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42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纯钢,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5日16时左右,被告人张纯钢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万州区高升沿318国道往分水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318国道1886KM+200M处时,因未减速谨慎驾驶将被害人刘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刘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张纯钢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纯钢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其十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张纯钢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纯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冉籍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