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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何长河与王静晶、贾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长河,王静晶,贾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1525号原告何长河,男,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王静晶,又名王静静,女,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杨波,河南义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贾凤,女,1968年8月3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原告何长河与被告王静晶、贾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长河、被告贾凤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静静委托代理人杨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长河与被告王静静、贾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长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长河撤诉处理。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何长河负担。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冬磊 来自